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生經濟動物、植物及微生物的種質資源管理,及時審定和積極推廣原種、良種,實現生產良種化、管理科學化、法制化,促進漁業生產的持續發展,成立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
第二條 審委會在農業部領導下,負責全國水產原種、良種的審定。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原、良種,包括原種、良種、品種、雜交種和引進種。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水產種質和苗種生產管理法規和政策,對水產原種和良種的保護、引進和開發利用等工作提供指導與咨詢。
第五條 依據《全國水產原、良種審定辦法》,對申報的原、良種進行審定。
第六條 協助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全國水產原、良種場建設規劃、技術管理及生產管理辦法。
第七條 受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提出確認或整頓、直至取消資格的建議。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審委會由有關行政、科研、教學、推廣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九條 審委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秘書長一人。
第十條 審委會設秘書處,審委會閉會期間,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 員
第十一條 審委會委員,由有關單位推薦,經漁業局審核上報農業部批準聘任。
第十二條 審委會委員任職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科學態度,實事求是,處事公正。
2、從事水產原種、良種的科研、開發、生產、推廣、管理等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的人員。
3、60歲以上的委員人數一般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30%。
4、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一般由在職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審委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委員對審委會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同時也有宣傳貫徹執行審委會章程和及時反映所在地區有關原良種工作的情況、問題的義務。
第十五條 委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不再從事原良種工作,或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由審委會報農業部批準給予調整。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十六條 凡在全國水產原、良種的科研、開發、推廣、生產、管理和審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委員,由審委會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章程、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者,由審委會對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農業部批準除名,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八條 審委會經費由農業部漁業局專項撥給。
第十九條 申請審定單位所交納的審定費。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個人贈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農業部批準頒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釋權歸農業部。
